申请人:济南德慧兽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71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95960号商标、第15903450号、第7647284号、第8650597号、第23474809号、第1375343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混淆。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是否稳定并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申请人的缓裁申请,我局不予支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图形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明确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