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保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59833号“任我行 RWX RENWO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3753号“任我行 YOUNGWALKS”商标、第27143552号“任我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无明显差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婚纱、上衣”等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