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ENORAY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9325号“GENOR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95907号“GEOR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官网、申请人产品宣传页、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二提出的撤销申请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