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06637号“源木淳品NATURAL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4387352A号商标、第24387027A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