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动画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117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85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