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明杰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贾明强
申请人因第9889835号“未来宜居酒店WEILAI ENJOY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4204号决定,于2018年4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未在其核定服务上使用。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亦未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郑州未来宜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会议决定;2、合作协议、微信订房应用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战略合作意向书;3、商标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4、郑州旅苑宾馆有限公司发票、税收证明、银行回单;5、未来宜居酒店的连锁酒店图片、信封、宣传单、单据、微信公众号页面;6、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7、净宜酒店的宣传单、宾客押金单、结账单;8、未来宜居酒店结账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旅游房屋出租、饭店、餐馆、旅馆预定、自助餐馆、汽车旅馆、预定临时住宿服务上,专用期至2022年1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结账单、酒店照片、宾客押金单、宣传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旅馆预定、自助餐馆、汽车旅馆、预定临时住宿复审服务与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并未涉及旅游房屋出租复审服务,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对该项复审服务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旅馆预定、自助餐馆、汽车旅馆、预定临时住宿九项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旅游房屋出租一项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