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大丰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140264号“kiwifruit19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1115号“FASHION19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73181号“中宫ZHONGGONG19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73663号“生活19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放弃在测量、化学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页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核准已被注销,其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二、申请人虽然放弃在测量、化学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但其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对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予以全面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198”,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测量、室内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生物学研究、化学服务、软件运营服务(SaaS)、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学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个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