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43120号“六一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65678A号商标、第18565772A号商标、第137905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他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618”介绍、相关报道、宣传照片、海报、引证商标三档案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诸引证商标相混淆。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