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雅仙国际教育科技研究院(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郑州金佰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78947号“天赐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86112号“天赐宝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现有效注册服务为“提供营地设施;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营地设施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