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臻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76130号“中民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24943号“中民财富”商标、第23661535号“中民健康”商标、第15724948号“中民社区”商标、第15724932号“中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被消费者所认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给水、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及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给水、空中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中民”;申请商标文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