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韵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77849号“韵梦 新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1765号“新时代”商标、第28687080号“新时代”商标、第4396655号“新时代装饰”商标、第11180165号“时代美居SHIDAIMEIJU”商标、第16235385号“时代珠宝”商标、第28192547号“新好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设计理念、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勘探、计算机编程、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地质勘探、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新时代”。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质勘探、计算机编程、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