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门诊部(中国中医科学院培训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20862号“中医名医传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中医名医传承”构成,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具商标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