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家杰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09日对第11042730号“速度与激情FAST AND THE FURIO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96939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5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