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39604号“Bengen 冰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5438号“冰洁 BING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59844号“冰洁 BING 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90733号“冰结HYOKET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60172号“Benb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89688号“Benk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972437号“BENGEN 本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873709号“Be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且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参与慈善活动;媒体报道;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