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弘建创意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对第20115511号“茶头条CHATOUT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信息科技公司,申请人名下的“今日头条”、“头条”系列商标在中国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并在移动互联网资讯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和注册的第15279359号“头条”商标、第15279516号“头条及图”商标、第15279507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申请人及申请人品牌的介绍;
2、“今日头条”客户端在手机应用商店的截图;
3、中国IT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年Q1国内移动新闻APP市场调研报告》相关转载;
4、申请人和央视合作进行阅兵报道的媒体报道;
5、申请人参加展会的照片;
6、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
7、媒体对“今日头条”的部分报道;
8、百度检索“今日头条”的结果;
9、被申请人名下带有“头条”文字的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及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汉字“茶头条”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汉字“头条”、引证商标三“今日头条”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服装绶带商品外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理由,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且我局在除服装绶带外的服装等商品上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在除服装绶带外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商品与申请人主营的新闻传媒领域差别较大,且关联性亦较弱,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之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亦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服装绶带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