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TERILEX LLC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4683号“INDI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76436号“INBI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07456号“INBI 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仅一字母之差,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造成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6类用于非医疗应用表面生物膜检测的化学制剂、用于非医疗应用表面卫生或微生物负荷水平检测的化学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6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以及林业的化学制品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6类生物化学催化剂等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