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5263号“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在第16类出版物,即医药和血液领域的期刊、杂志和新闻刊物商品上在美国已获准注册,并在第9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395263号“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向我局提交了在美国的商标注册证明,且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表明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及图”商标在美国已被核准注册。据此,虽然申请商标包含美国的国名“AMERICAN”,但该商标在美国已经被核准注册之事宜可以视为该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应予驳回之情形,可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