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21079号“包大人DR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5380号“包大人BAODAREN”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引证商标被撤销,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