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GENCE DE L'ALIMENTATION NOUVELLE-AQUITAINE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0090号“SO FR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SO FRANCE”商标在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在法国已获准注册,并向我局提交了在法国的商标注册证明,且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表明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SO FRANCE”商标在法国已被核准注册。据此,虽然申请商标包含法国的国名“FRANCE”,但该商标在法国已经被核准注册之事宜可以视为该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应予驳回之情形,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