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AVALIERI INVESTING PTY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5796号“R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删除指定商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1063号“R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3560号“R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16068号“Rio 201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23661号“RIO BUM BUM AZZUR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358121号“Ri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差别显著,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商品依法予以删除,故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药膏、驱蚊盘香、敷布”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剂、兽医用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药膏、驱蚊盘香、敷布”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草药制剂、原料药、敷料、除莠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RID”与引证商标二“RIO”、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文字“Rio”、引证商标四独立认读文字“RIO”、引证商标五“RiQ”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