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15744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1157440

阅读:149286 2019-09-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龙江省德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57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图形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79727号图形商标、第1025733号图形商…

  申请人:黑龙江省德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57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图形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79727号图形商标、第10257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及产品介绍、申请人组织活动照片及营业场所照片、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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