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百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80930号“天宫御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76392号“天宫”商标、第6376838号“天宫TIANGONG”商标、第6376837号“天宫TIANGONG”商标、第5365787号“天宫庄园TIANGONG FAZENDA及图”商标、第9212540号“天宫粮仓”商标、第31177480号“天宫航天”商标、第30808038号“天宫酒店SKY PALACE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七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