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市遇见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金算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18341号“三色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901316号“三瑟海”商标、第23553148号“三瑟海Tricolor s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信息、引证商标注册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认读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