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凌倍斯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85787号“甲葆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172918号“甲宝玉”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
申请人:杨凌倍斯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85787号“甲葆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172918号“甲宝玉”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