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鑫澳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22226号“OLDIVINE 191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94342号“天下酒仓1919”商标、第24252276号“要玖要玖1919及图”商标、第24247921号“要玖要玖酒1919”商标、第9199810号“要玖要玖1919及图”商标、第24252267号“要玖要玖酒1919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整体差别明显,不近似,且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及宣传推广已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其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装箱单及装瓶单据、实际使用宣传情况、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1919”,其共同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