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茵卓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3646号“茵卓尼 YINONI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卓尼”具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茵卓尼”、字母“YINONIY”及图形组成,“卓尼”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在本案申请商标中“卓尼”仅为其中一部分,申请商标整体上不易被识别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