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492023号“绿幽谷 LUYOUG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绿幽谷 LUYOUGU 11492023

阅读:138425 2019-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建湖县冈西镇韩宪百货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伟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3日对第11492023号“绿幽谷 LUYOUG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并非被申请人,其提交的营业执照系伪造的,其利用伪造申请…

  申请人:建湖县冈西镇韩宪百货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伟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3日对第11492023号“绿幽谷 LUYOUG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并非被申请人,其提交的营业执照系伪造的,其利用伪造申请证明文件欺骗商标局,骗取商标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制度,是《商标法》绝对禁止的。故请求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与纸件基本相同):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企业信息资料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14日在第24类被子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2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4年2月20日。

  二、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卷,经核,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注册号为370983600349839,名称为肥城陆逊百货商店,经营者为王伟,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位于肥城市湖屯镇驻地,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零售(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显示发照日期为2012年5月15日。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肥城陆逊百货商店注册号为370983600349839,经营者为贾永祥,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位于肥城市湖屯镇驻地,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零售(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注册日期为2012年5月15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注册申请卷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作为主要证据。

  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等行为。本案中,根据经审理查明2、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知,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复印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相比较,除经营者姓名处显示不一致外,其注册号、发证机关、日期、字号名称、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服务等内容均一致,且被申请人亦未进行答辩。故,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系伪造,争议商标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492023号“绿幽谷 LUYOUG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绿幽谷 LUYOUGU 114920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9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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