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市银舟商务展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卢江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7日对第28656156号“小鱼人莫叽姆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727503号“莫叽姆斯及图”商标、第26492346号“莫叽姆斯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短时间内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查询截图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查询截图;
2、申请人对“小鱼人莫叽姆斯”的宣传推广及产品购销合同、相关产品照片;
3、被申请人地址信息查询截图及被申请人商标档案查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洁精、擦鞋膏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洁精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小鱼人莫叽姆斯是冯德将先生(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原创的动画人物,申请人通过优酷视频、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等各大网络对“小鱼人莫叽姆斯”进行宣传推广,其中喜马拉雅播放量达到734.9万次。
4、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16类、第25类、第35类、第41类、第42类共申请注册了7件“小鱼人莫叽姆斯”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小鱼人莫叽姆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文字部分“莫叽姆斯”且未形成新的含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联系,从而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