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碧源优健生物科技邯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45564号“e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20117号“E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39070号“E美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604935号“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30189407号“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