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建湖县宝塔镇银佐商店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禹军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3日对第7616161号“冰风麒麟 BINFENGQILINJAD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被申请人用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文件骗取了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及光盘扫描件):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
2、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08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05月0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翡翠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05月06日。
2、我局查阅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注册号为5328013026686,字号名称为“果敢珠宝店”,经营者姓名为“禹军”。
3、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注册号5328013026686为关键字查询显示,该企业字号名称为“红火湘菜馆”,经营者姓名为“周红伟”,现已吊销。
4、以“果敢珠宝店”为关键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到该企业信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扫描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对应的法条为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予宣告无效。其中,以欺骗手段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由查明事实2、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相关事项与工商登记档案记载相关事项信息不符。另根据查明事实4可知,果敢珠宝店的主体不存在。综上,在被申请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推定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文件,被申请人以该虚假文件取得争议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