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欧若拉极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95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117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899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951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上不相近,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要素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