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派慕食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65363号“Instur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Instural”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