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格里拉市春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维尔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472882号“仙人遗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306297号“仙人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仙人遗田”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仙人田”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谷(谷类)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