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智慧全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44664号“途米TOM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76130号“咪途MIT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57727号“咪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389158号“米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汉字“途米”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汉字在汉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乘客、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电子数据或文件载体的物理储藏、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旅游交通安排、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运送乘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项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