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99625号“辛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辛疆 26699625

阅读:108776 2019-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疆平安福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99625号“辛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

  申请人:新疆平安福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99625号“辛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销售委托书、检验报告、荣誉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辛疆”与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简称“新疆”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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