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良知菁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旭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01128号“良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饲料;酿酒麦芽;新鲜槟榔”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后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35253号“良知Liangzhi及图”商标、第25636856号“良知工坊POW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04703号“良知Liang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饲料;酿酒麦芽;新鲜槟榔”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饲料;酿酒麦芽;新鲜槟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