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农种业股份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66233号“乐乐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72756号商标、第18872820号商标、第4943043号商标、第12037736号商标、第188728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且已满一年,现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白杏仁糖果;杏仁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玉米粉”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麦;植物种子”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蛋白杏仁糖果;杏仁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和第31类全部复审商品、第3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