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845123号“时髦商店The Chic Sh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髦商店The Chic Shop及图 28845123

阅读:103184 2019-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赫斯特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45123号“时髦商店The Chic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600726号“时髦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申请人:北京赫斯特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45123号“时髦商店The Chic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600726号“时髦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9319号“CH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50986号“齐力CH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二、三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届满,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时髦商店”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845123号“时髦商店The Chic Sh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髦商店The Chic Shop及图 288451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8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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