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尼古拉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清市飞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8454号“电好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电可视”、“电元素”、“好电”等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没有独特含义,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电好控”用在稳压电源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