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冉冉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57067号“博赛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6820633号“邦士顿BSD”商标、第15335894号“BSD”商标、第10832549号“BSD”商标、第8740527号“波司登 BSD”商标、第4547829号“BSD”商标、第30053630号“BS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商标、第2914843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六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