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清仁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诸城市舜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62548号“食久久shijiuj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475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显著性、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不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广泛宣传,为消费者所熟知。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办公楼、食品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