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76761号“心即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心即理 33876761

阅读:151674 2019-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省知己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6761号“心即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的含义,经申请人宣传推广,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申请人:福建省知己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6761号“心即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的含义,经申请人宣传推广,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微信公众平台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中文商标,“心即理”系哲学中阳明心学体系中的核心观点之一,指定使用在第44类心理咨询、心理专家、心理治疗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876761号“心即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心即理 3387676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805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