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340098号“白白白•小苏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白白白•小苏打 33340098

阅读:55852 2019-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幸福草(上海)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0098号“白白白•小苏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小苏打”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9038号“白白白及图”商标(…

  申请人:幸福草(上海)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0098号“白白白•小苏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小苏打”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9038号“白白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其权力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小苏打”作为申请人产品的一种产品加工材料,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产品照片及其宣传使用情况(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间不存在先在权利冲突。

  由于相关公众并不能当然知晓申请商标放弃专用权的情况,仍会对“小苏打”加以识别,本案中,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小苏打”,若将该文字用作商标并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衣剂、牙膏、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340098号“白白白•小苏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白白白•小苏打 3334009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78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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