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9041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4904163

阅读:143333 2019-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彩豚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启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4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的臆造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163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682…

  申请人:彩豚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启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4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的臆造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163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68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若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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