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同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20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000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宣告引证商标无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土豆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高度近似,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予无效宣告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案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