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田圆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威名种养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1日对第20180357号“田圆梦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田圆梦”商标所有人,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就已经进行宣传推广和使用,享有“田圆梦”商标的在先权利。“田圆梦”是申请人的企业商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35358911号“田圆梦”商标构成相同或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和《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证;
2、申请人与大理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系证明;
3、申请人关联企业获得的作品登记证书;
4、肥料登记证书及产品检验报告;
5、产品代理、销售、发票;
6、“田圆梦”商标的广告宣传及推广合同、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6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7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07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2018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处于驳回复审流程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的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亦有所体现,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我局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田圆梦”的商号权并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合同、销售合同、产品照片等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在肥料等商品行业进行一定的宣传推广,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2016年06月02日)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等相同或类服务行业领域内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或将“田园梦”作为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并使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