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曙光天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8396号“小莓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3200号“图形”商标、第10324694号“干嘛呢 Ganmane.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商业研究;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