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DMARK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0971号“DESIGNING BETTER 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词汇组合,非英语中的固定搭配,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从含义上并未描述指定服务的任何用途、性质或其他特点,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完全可以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美国和新西兰这两个国家获准注册,进一步说明其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申请人正在中国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通过使用在消费者中建立了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10、20、37、41类商品和服务上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国商标档案、公告及摘译;新西兰档案及其摘译;申请人网页介绍及译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DESIGNING BETTER CARE.”构成,其中,“DESIGNING”、“BETTER”、“CARE”均为常见的英文单词,申请商标整体可翻译为“设计更好的护理”等,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上,易被作为对该指定商品和服务内容的描述性语言,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审查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0、20、37、41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