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樊利敏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24267号“三一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3977号“三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整体含义、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别,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能够进行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申请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等待该商标的审查结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不应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继续有效,该商标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婚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作服;婴儿裤;游泳衣”等全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