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硕欣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02621号“沃维多WOWO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764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不同类型的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